第七章(13/14)

,则是另一个法条(222)了,叫做加重强制罪。

刑法221条:对于男以强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项之未遂犯罚之。

刑法222条:犯前条(指刑法221条)之罪而有下列形之一者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

一、二以上共同犯之者。

二、对未满十四岁之男犯之者。

三、对神、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之者。

四、以药剂犯之者。

五、对被害施以凌虐者。

六、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运输之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。

七、侵住宅或有居住之建筑物、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。

八、携带凶器犯之者。

前项之未遂犯罚之。

刑法227条: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,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者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项、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。

简单讲,就是你与未满14岁男“合意”或猥亵,成立227条前2项,14岁以上未满16岁,成立227条后两项;如果是违反自主的况下与未满14岁男或猥亵,则成立222条,如果是违反自主的况下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男或猥亵,则不特别成立他罪,仅以刑法221条论处。并没有未满18岁不能与之的条文。

一般误以为18岁才能与之大概是搞混了刑法的责任年龄是18岁,或是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中不得与未满18岁从事易的规定,如果非易,满16岁就没有处罚的问题。

处死刑或无期徒刑,只有二选一,很重的刑度P名,“我要死”这句名言的主角当然在某些况下不算是行为,只是单纯的反动作,但是胡文钦可以避免却不避免,大可以按住老二让它不要向,难谓其没有以来达成颜何心瑜的未必故意。 < hr="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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